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小字第311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小字第3111號

上訴人即

原告 何志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呂樂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元(依上訴內容所載,應係對於部分駁回上訴人之判決全部不服),此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

書記官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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