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28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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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2807號

原告 黃浚豪

送達處所:高雄市○○區○○○路000號0樓之0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彥宇楊芝樺 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6643號),惟被告林彥宇、楊芝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5,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2,43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3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郭妙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

書記官林素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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