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28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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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2807號
原告 黃浚豪
送達處所:高雄市○○區○○○路000號0樓之0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彥宇 、 楊芝樺 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6643號),惟被告林彥宇、楊芝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5,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2,43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3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郭妙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
書記官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