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5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5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59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潘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981號、103年度執字第43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玖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安因犯如附表所示詐欺等罪(詳細情形如附表所示,附表編號1之「最後事實審案號」欄應更正為103年度審簡字第368號。附表編號2之「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應更正為臺北地檢102年度偵字第10334號、102年度偵緝字第857號。「最後事實審案號」欄應更正為103年度審簡字第367號。「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欄應更正為103.03.31。),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六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六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姚念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芸珊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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