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70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7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702號聲請人 張賴麗玉 代理人 張廷瀚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0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4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牧容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書記官薛德芬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001 陳慧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安和分行112年7月1日80,000元EA00000003個月002陳慧玲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安和分行112年8月1日80,000元EA00000004個月003陳慧玲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安和分行112年9月1日80,000元EA00000005個月004陳慧玲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安和分行112年10月1日80,000元EA00000006個月005陳慧玲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安和分行112年11月1日80,000元EA00000007個月006陳慧玲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安和分行112年12月1日80,000元EA00000008個月007陳慧玲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安和分行113年1月1日80,000元EA00000009個月008陳慧玲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安和分行113年2月1日80,000元EA00000009個月009陳慧玲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安和分行113年3月1日80,000元EA00000009個月010陳慧玲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安和分行113年4月1日80,000元EA00000009個月011陳慧玲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安和分行113年5月1日80,000元EA00000009個月012陳慧玲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安和分行113年6月1日80,000元EA00000009個月013陳慧玲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安和分行113年7月1日80,000元EA00000009個月014陳慧玲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安和分行113年8月1日80,000元EA00000009個月015陳慧玲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安和分行113年9月1日80,000元EA00000009個月016陳慧玲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安和分行113年10月1日80,000元EA00000009個月017陳慧玲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安和分行113年11月1日80,000元EA00000009個月018陳慧玲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安和分行113年12月1日80,000元EA00000009個月019陳慧玲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安和分行114年1月1日80,000元EA00000009個月020陳慧玲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安和分行114年2月1日80,000元EA00000009個月021陳慧玲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安和分行114年3月1日80,000元EA00000009個月022陳慧玲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安和分行114年4月1日80,000元EA00000009個月023陳慧玲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安和分行114年5月1日80,000元EA00000009個月024陳慧玲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安和分行114年6月1日80,000元EA00000009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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