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竹簡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竹簡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竹簡字第5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己○○
19之16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69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己○○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己○○雖可預見將自己申辦之金融機構存摺、金融卡及帳戶密碼等帳戶資料者交予他人,將使個人帳戶成為他人為詐欺犯行所使用之人頭帳戶,竟仍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96年9月中旬某日,在新竹市○○路○○○巷○號新竹東園郵局旁,將自己所有之安泰銀行新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國信託銀行新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聯邦銀行新竹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帳戶密碼等帳戶資料,以每個帳戶新臺幣(下同)3,000元代價出售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以供該成年男子所屬之詐欺集團作為詐騙不特定人匯款之人頭帳戶。嗣於附表所示時間,如附表所示被害人接獲詐騙電話後,因而陷於錯誤,而匯款附表所示之金額至己○○所有之安泰銀行新竹分行帳戶內。嗣後被害人等因均覺有異,始知受騙。案經乙○○告訴及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移送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㈠訊據被告己○○於警詢及偵查中坦然認罪,並坦承上述帳戶存摺、密碼及提款卡係其提供予他人使用等情不諱。
㈡告訴人即被害人乙○○於警詢時之證述及被害人丙○○、丁○○、戊○○、甲○○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安泰銀行新竹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申請人基本資料
、交易明細、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5紙。
三、論罪與處刑:按詐欺取財犯罪行為中,受交付詐欺財物固屬整個詐欺行為之重要環節,然客觀上受財物之交付方法多樣,如由本人親自出面代施詐者與被詐欺者交接金錢,固得認已涉詐欺構成要件之行為分擔,但若僅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之行為,而無其他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者,仍應認為係詐欺取財構成要件以外之協助行為。蓋以郵(電)匯業務之快速、便捷特性,被詐欺者以郵(電)匯方式匯出財物時,施詐者得輕易透過取得之人頭帳戶迅速領取,毋庸再藉由帳戶所有人之協力,故帳戶所有人提供帳戶之行為,僅屬便利他人實施犯罪之幫助行為。從而,本件被告提供帳戶存簿等供他人為詐欺犯行使用,並未對被害人等施用詐術或收取金錢,尚非詐欺之構成要件行為,故核其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皆應依同法第30條第2項減輕其刑。本院審酌邇來國內多有詐欺、恐嚇集團犯案,均係借用人頭帳戶以作為收受不法所得款項之手段,被告僅因貪圖小利,即輕率提供帳戶以換取金錢,足以助長犯罪集團惡行,實際上亦已使被害人受詐騙而受有損害,惟念其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警。末查,被告己○○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查,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事後已坦承犯行,經此偵查及審理程序之教訓,當知所警惕,相信不會再犯,本院認為前開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二年,以勵自新。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汪漢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書記官陳秀子附錄本院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犯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時間│詐騙方式及手段│匯款金額及帳戶│被害人│├──┼─────┼──────────┼───────────┼───┤│1│96年9月22│告知在公司分期付款名│匯款2萬9,989元至己○○│丙○○│││日晚上8時│單,需以金融卡至郵局│所有之安泰銀行新竹分行││││31分│自動櫃員機取消,致張│帳戶內。│││││家逸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而誤操作轉帳功能│││├──┼─────┼──────────┼───────────┼───┤│2│96年9月22│告知之前購物轉帳到約│匯款2,345元至己○○所│丁○○│││日晚上9時│定帳戶將持續扣款,需│有之安泰銀行新竹分行帳││││21分│以金融卡至郵局自動櫃│戶內。│││││員機取消,致丁○○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而││││││誤操作轉帳功能│││├──┼─────┼──────────┼───────────┼───┤│3│96年9月22│告知轉帳程序錯誤,銀│匯款4,321元至己○○所│戊○○│││日晚上9時│行將分期扣款,需至自│有之安泰銀行新竹分行帳││││32分│動櫃員機取消,致 鄭珊 │戶內。│││││雯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而誤操作轉帳功能│││├──┼─────┼──────────┼───────────┼───┤│4│96年9月22│告知雅虎奇摩帳號資料│匯款1萬4,123元至己○○│甲○○│││日晚上9時│有誤將分期扣款,需至│所有之安泰銀行新竹分行││││55分│自動櫃員機取消,致邱│帳戶內。│││││榮建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前往自動櫃員機以││││││英文介面操作,而誤操││││││作轉帳功能│││├──┼─────┼──────────┼───────────┼───┤│5│96年9月22│告知帳單選項勾選錯誤│匯款1萬9,989元至己○○│張翔│││日晚上10時│,將每月分期付款,需│所有之安泰銀行新竹分行││││17分│以金融卡至自動櫃員機│帳戶內。│││││取消,致張翔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前往自││││││動櫃員機以英文介面操││││││作,而誤操作轉帳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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