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年訴字第14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年訴字第14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年訴字第146號109年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告 張基昇 被告教育部代表人 潘文忠 (部長)訴訟代理人 郭德田 律師
邱啟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107年9月7日院臺訴字第1070191213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5條之訴訟,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同法第10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係於民國107年9月13日收受訴願決定書,此有送達證書附訴願卷(第14頁)可稽,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之期間應自當日起,扣除在途期間0日,算至107年11月12日(星期一)即已屆滿。原告遲至同年12月5日始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有本院收文戳可按(本院卷第11頁),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提起本件訴訟,依首開法條規定,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6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蕭忠仁
法官羅月君法官吳坤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書記官林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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