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580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相對人乙○○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將其所有不動產所有權設定抵押與聲請人,擔保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並於民國89年9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0,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89年11月27日,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新臺幣10,0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云云。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乙○○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經本院於97年5月16日通知限期命聲請人於7日內①應提出相對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②補抵押權設定契約書③補90年度執字第4727號之執行名義及分配表,此項裁定已於97年5月2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表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書記官許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