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2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二八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一一九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王林秀玉 告訴被告甲○○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及同法第三百零九第一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及第三百十四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王林秀玉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及和解書各一紙附卷足參,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侯明正
法官張瑛宗法官黃翰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金堂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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