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5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五二六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七日起延長貳月。
被告乙○○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二人因詐欺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分別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七、八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石家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東平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