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五0四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四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安非他命(驗後毛重零點五五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八日晚上十一時三十分許,經高雄縣警察局岡山分局在高雄縣○○鄉○○村○○路○○號前,查獲扣案之安非他命(驗後毛重零點五五公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係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等情。經查被告因施用毒品之行為遭送觀察勒戒,並經觀察勒戒結果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獲檢察官予以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七三0六號不起訴處分書一份可稽,而前開扣押物確係安非他命,除為被告坦承外,並有高雄醫學院附設中和紀念醫院之檢驗報告單一份在卷可稽,該物係屬毒品,足堪認定。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李淑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馮欽鳳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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