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2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三八一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文欽 律師被告丙○○住被告乙○○住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三月六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許蕙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賴政安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2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三八一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文欽 律師被告丙○○住被告乙○○住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三月六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許蕙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賴政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