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司聲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聲字第92號聲請人 范双鳳 法定代理人 陳行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文昌李信志李達灃李政勝 之繼承人、 陳達成周幸雄何賢三簡炳煌董卉蓁 間返還不動產所有權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返還不動產所有權登記事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1023號民事裁定駁回上訴,並於民國107年1月18日確定在案。爰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惟查,本件聲請人已就上開訴訟事件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由本院以107年度司聲字第102號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受理作成裁定,並於107年10月2日確定在案。現聲請人就同一事件重覆向本院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顯無權利保護之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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