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41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4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四一一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五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林孟宜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謝文心附表:
┌──────┬──┬─────┬─────┬─────┬────┬────┬─────┐│付款人│票據│票據號碼│發票人│帳號│票面金額│票載日期│票載受款人││(銀行名稱)│種類││││(新台幣)│││├──────┼──┼─────┼─────┼─────┼────┼────┼─────┤│華南銀行│支票│HB0000000│甲○○│000000000│肆萬元正│89.5.25│空白││(平鎮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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