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5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五五九號
聲請人大揚紙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溫火旺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五三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望民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劉文松~F0~T40┌──────────────────────────────────────────────────────┐│支票附表:九十年度除字第五五九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昇銳電子股份有限公│台北商業銀行中壢分│八十九年九月六日│捌仟陸佰陸拾叁元│QF六四七九0六││││司│行│││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