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50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50259號債權人 楊家毓 住○○市○○區○○路00巷0號3樓
送達代收人 易國婷 住○○市○○區○○街0段0○0號6樓債務人 萬婷薾 住○○市○○區○○街000號2樓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萬婷薾所有不動產,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不動產所在地在桃園市楊梅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司法事務官孫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