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45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52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原名翟錦成上列受刑人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32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業務過失致死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0年1月21日犯業務過失致死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更(一)字第516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2901號),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76條第2項之業務過失致死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莊明彰法官吳鴻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淑娟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