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聲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消債聲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聲字第146號聲請人 陳榮佐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陳榮佐准予復權。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陳榮佐(以下稱債務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5號裁定終止清算程序,復經本院先後以101年度消債聲字第11號及101年度消債抗字第15號裁定准予免責確定,爰依法向本院聲請復權等語。
二、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經查:債務人所主張前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01年度消債抗字第15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各1份為證,應堪信為真實,從而本件既有債務人所稱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之事由,是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明呈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
書記官黃靖媛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