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訴字第10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審訴字第1004號原告 黃俊嘉 訴訟代理人 黃甘安 原告與被告 黃廷鈞 間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於民國101年4月24日裁定移送審理(10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48號),嗣原告擴張請求醫藥費用新台幣(下同)8,405元(即於101年7月11日擴張請求5,600元,復於101年
7月25日擴張請求2,805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
書記官李承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