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繼字第2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2675號聲請人 陳秀娘
陳郎 陳建積
陳嘉勇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拋棄繼承權者,須以繼承人為限,此觀民法第1174條第1項規定自明。且依同法第1176條第6項所定,必先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始輪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是茍若先順序之繼承人未完全拋棄繼承,即無任由次順序繼承人聲明拋棄之餘地。而關於遺產之繼承人,依同法第1138條規定,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即:(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 陳秀琴 之兄弟姊妹,被繼承人陳秀琴於民國113年3月12日死亡,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陳被繼承人陳秀琴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請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陳秀琴之兄弟姊妹,被繼承人陳秀琴於113年3月12日死亡等事實,固據聲請人提出被繼承人陳秀琴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等件為證。然查,被繼承人陳秀琴之第一順序繼承人即子輩 陳炫豪 ,雖經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2048號准予拋棄繼承在案,惟查,被繼承人陳秀琴尚有第一順位子輩繼承人即 朱夢婷 、第一順位孫輩繼承人即 莊晨希 、 莊承晏 未合法拋棄繼承,並經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2900號裁定駁回朱夢婷、莊晨希、莊承晏之聲請,業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則依首揭民法規定,本件既有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即被繼承人陳秀琴之子輩繼承人朱夢婷,則被繼承人陳秀琴之第三順序繼承人即聲請人自非當然繼承,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方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