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監宣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監宣字第86號聲請人 張愛鈴 相對人 劉鳳燕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
1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即相對人雖設籍於苗栗縣苗栗市○○里0鄰0000000號,惟其自民國98年起即與聲請人同住於桃園縣桃園市○○里○鄰○○路○○○號之住處迄今,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陳報狀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等件附卷可參,揆諸首開規定,本件自應由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實際住居所地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今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書記官張筆隆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