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基簡字第7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基簡字第776號聲請人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瀚陽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毒偵字第907、956、1024號)及移送併案審理(101年度毒偵字第13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張瀚陽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張瀚陽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張瀚陽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貳公克)沒收銷燬之;其上之包裝紙壹張沒收。
四、以上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貳公克)沒收銷燬之;其上之包裝紙壹張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書類引用本件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補充說明如後之外,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補充說明
㈠、檢驗方法被告之尿液分經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以GC/MS氣相層析質譜儀法檢驗結果,均含有安非他命及 甲基 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2紙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紙附卷足憑。依毒品檢驗學之常規,尿液毒品反應之檢驗方法,對於受檢驗者是否確有施用毒品行為之判斷,恆有絕對之影響;以酵素免疫分析或薄層層析法等方式為初步篩檢者,具有相當程度偽陽性之可能;如另以氣(液)相層析、質譜分析等較具公信力之儀器為交叉確認,則出現偽陽性反應之機率極低。申言之,以氣相層析質譜儀作藥物及其代謝產物之定性及定量分析,幾乎不會有偽陽性反應產生,是為毒品檢驗學之常規,自足據為對被告不利事實之認定,此亦為邇來我國實務所是認。因此,堪認依上述確認之檢驗方法,不致誤判為毒品之陽性反應。
㈡、自首減刑被告101年5月21日下午6、7時許,在基隆市○○區○○街某處土地公廟旁其車內,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此部分是在有偵查權之警察及檢察官得悉犯罪前自首犯罪而願受裁判,為自首,應予減輕其刑。
㈢、同一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101年度偵字第907號案卷,與移送併案審理之101年度偵字第1371號案卷,其所記載之犯罪事實完全相同,即被告同一而犯罪事實同一,具有同一性,為事實上同一案件,本院自應併予審判。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23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曉示上訴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得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志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敘述上訴之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應按照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書記官李繼業附錄: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毒偵字第907號101年度毒偵字第956號101年度毒偵字第1024號被告張瀚陽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瀚陽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0年6月2日釋放出所,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字第37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㈠101年3月19日下午6時許及同年3月31日凌晨0時許,在基隆市○○區○○街○○○巷○○弄○○號2樓住處,以玻璃球燒烤吸食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各1次。又於同年5月21日下午
6、7時許,在基隆市○○區○○街某處土地公廟旁其車內,以相同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年3月19日下午11時5分許,在基隆市○○區○○路○○號前為警盤查後,同意採驗尿液;及同年3月31日下午4時40分許,為警以列管之毒品人口,通知其到案採驗尿液;與同年5月21日下午9時30分許,在基隆市○○區○○路2之5號前,為警查獲其持有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2公克),復經採驗其尿液,結果均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及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張瀚陽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且將被告上揭為警所採集之尿液檢體,分別送請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GC/MS)檢驗,結果均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1年5月1日編號第00000000號、101年4月20日編號第00000000號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1年6月5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份、101年3月19日、3月31日列管毒品人口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各1紙、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對照表1紙附卷可稽。此外,並有勘察採證同意書、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書、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及矯正簡表各1份在卷可參,復有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2公克)扣案可佐,被告之自白堪信與事實相符,其涉有施用第二毒品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前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前後3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犯意各別,請予分論併罰。至扣案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2公克),請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中華民國101年6月12日
檢察官林秋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6月23日
書記官魯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