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聲字第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惠敏
劉勁麟 相對人即債權人泰國盤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亮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依本院104年度事聲字第8號裁定,聲請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執行,惟相對人迄今仍未對聲請人提起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規定,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起訴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調取本院104年度事聲字第8號假扣押裁定及104年度司執全字第82號假扣押執行事件卷宗核閱屬實,而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起訴,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足憑,是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