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智易字第1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智易字第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智易字第1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慧君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百年度偵字第一0二五四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潘慧君明知「喜洋洋與灰太郎01—穿縫術」、「喜洋洋與灰太郎02—團團轉」、「喜洋洋與灰太郎03—大力木耳」、「喜洋洋與灰太郎04—罐裝懶洋洋」等影片,係沙鷗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沙鷗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專屬授權之視聽著作,未經該公司之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竟基於擅自以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不詳時間,在其位於臺南市○○區○○路○段○○○號4樓之2住處,利用電腦網路相關設備,連結至「FOXY」網站下載重製上揭未經沙鷗公司同意或授權之上開影片檔案後,再將上開電腦影音檔,先後上傳儲存至其以「sammi6911」帳號向雅虎奇摩無名小站網站申請之網路空間,供不特定人得以於該網路空間內免費觀看,而以此重製及公開傳輸方式侵害沙鷗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嗣於民國一百年五月一日,沙鷗公司派員於網路調查時發現上情,經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於一百年六月一日通知被告到案說明,始經由其供述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之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及同法第九十二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涉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九十二條之罪,依同法第一百條之規定,係為告訴乃論之罪。茲被告已於一百年九月二十七日與告訴人沙鷗公司達成民事和解,告訴人並已於同年九月二十八日具狀撤回對被告違反著作權之告訴,此有卷附和解書、刑事陳報狀及刑事聲請撤回告訴狀各一份在卷可稽,則揆諸上開法條意旨,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曾盈靜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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