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繼字第1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繼字第1782號聲明人 賴巧欣
賴依婷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賴漢龍
葉小鳳 聲明人 王祥堉
王煊羿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王擇慶
賴怡廷 聲明人 王資翔
巷75弄3號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賴玟 心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聲明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權人始得拋棄繼承權,無繼承權之人,自無拋棄繼承權之必要,此參民法繼承篇有關拋棄繼承之規定自明。而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為民法第1138條所明定;次按民法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位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為民法第1139條定有明文。再按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民法第114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明狀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賴蕭綉鳳 (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
臺南市○○區○○里○○鄰○○路○○巷○號三樓),於100年6月15日死亡,聲明人賴巧欣、賴依婷、王祥堉、王煊羿、王資翔為被繼承人賴蕭綉鳳之曾孫子女,檢具相關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云云。
三、經查,被繼承人賴蕭綉鳳業於100年6月15日死亡,被繼承人賴蕭綉鳳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為其子女 賴玉里 、 賴玉旋 、賴志峰及因長男 賴凌峯 、次男 賴曉峯 早於被繼承人賴蕭綉鳳死亡,而代位繼承之賴怡廷、賴漢龍、 賴漢豪 、 賴玟心 、 賴晉宏 等人;而聲明人賴巧欣、賴依婷、王祥堉、王煊羿、王資翔為被繼承人賴蕭綉鳳之曾孫子女 乙情 ,有卷附之戶籍謄本可稽佐證,堪予認定。又被繼承人賴蕭綉鳳親等較近之第一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女賴玉里及代位繼承人賴晉宏均尚未拋棄繼承權,則聲明人賴巧欣、賴依婷、王祥堉、王煊羿、王資翔未取得繼承權,自無拋棄繼承權之必要,故本件聲明人賴巧欣、賴依婷、王祥堉、王煊羿、王資翔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蔡明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書記官曾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