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感聲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感聲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予繼續執行感訓處分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治安法庭裁定97年度感聲字第4號聲請人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受感訓處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感訓處分人感訓處分執行中,聲請免除其感訓處分之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感訓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受感訓處分人甲○○前因感訓案件,經本院93年度感抗字第46號裁定,宣告交付感訓處分確定,並於民國95年9月18日移送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執行,茲該感訓處分已執行一年四月,該受感訓處分人感訓累進處遇已進入第一等,且最近三個月每月考核積分均在33.7分,表現良好,聲請人因認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而聲請免除其感訓處分之繼續執行前來,本院審核結果,認本件之聲請為正當。
二、據上論斷,應依檢肅流氓條例第19條第1項但書,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4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
治安法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劉登俊法官陳欣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阮正枝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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