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2年度彰小字第560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小字第560號

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訴訟代理人 林敦熙

被告 吳平駿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