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簡字第1330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重簡字第1330號

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劉育辰

複代理人 謝勝偉

被告 陳賢琞 (原名 陳泓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

2年10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肆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三十,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7月31日16時許,騎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新北市○○區○○○○道路00號前時,因有駕駛不慎之過失,致原告承保訴外人 魏金璋 所有並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受損,經原告依保險契約賠付保戶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15萬2214元(鈑金8375元、烤漆費用2萬5261元、零件11萬8578元),經原告依保險契約給付上開修復費用,是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已取得代位求償權。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保險代位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5萬221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㈡經查,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暨初步分析研判表、行車執照、估價單、發票及理賠計算書等件資料為證,並經本院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調取本件車禍處理資料核閱無誤,有該等資料1份在卷可稽,且未經被告到場或具狀爭執,堪信屬實。是原告主張被告應負系爭車輛修復費之損害賠償責任,洵屬有據。

㈢次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值。民法第196條定有明文。又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據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查原告主張已支付系爭車輛受損之修復費用15萬2214元(鈑金8375元、烤漆2萬5261元、零件11萬8578元)等語,有前揭證據資料在卷可參,經核該等修復項目,與系爭車輛受損之情形大致相符,堪認為修復系爭車輛所必要。而系爭車輛於000年0月間出廠使用,有行車執照1紙為憑,至本件車禍發生時即110年7月31日,使用已逾5年,依行政院公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即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369,是系爭車輛更新零件折舊後為1萬1862元,另鈑金、烤漆無折舊問題,是系爭車輛之必要修復費用合計為4萬5498元(計算式:1萬1862元+8375元+2萬5261元)。

 ㈣末按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此項法定代位權之行使,有債權移轉之效果,故於保險人給付賠償金額後,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即移轉於保險人。查系爭車輛因本件車禍受損,原告已依保險契約賠付保險金,被告須負擔損害賠償金額為4萬5498元,已如前述,原告自得依前開規定,向被告請求給付此範圍內之金額。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萬549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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