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14號原告 范桂爐 被告 戴文武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並應依同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載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為民事訴訟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載明被告之住居所、送達處所、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等,經本院於民國103年
4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3年4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
書記官許榮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