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552號原告甲0000000
00訴訟代理人 張克西 律師
李岳洋 律師 林智育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丁0000000、丙0000000、乙0000000、戊○○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零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
書記官蘇意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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