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195號原告長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榮勳 原告與被告 蔡輝乾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2,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書記官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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