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00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00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40012號債權人 朱品璇 債務人華麗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淑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華麗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整。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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