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6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64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受刑人鄧竣杰上列具保人即受刑人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利息(105年度執聲沒字第2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鄧竣杰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受刑人鄧竣杰因犯妨害風化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
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查具保人即受刑人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
1萬元,由受刑人於民國104年8月21日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嗣受刑人因前揭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簡字第
1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15日確定,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足憑。又上開判決確定後,經檢察官依受刑人之戶籍地址即桃園市○○區○○路○○○號寄送執行傳票通知受刑人到案執行,該傳票業經合法收受,惟受刑人並未到案執行,復經檢察官命司法警察至上址執行拘提,亦拘提無著等情,有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及報告書等件在卷足稽,足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沒入具保人即受刑人所繳納之保證金1萬元及所實收利息。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官怡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詠昕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