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親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親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否認婚生子女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親字第53號原告甲○○被告丙○○兼法定代理乙○○人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婚生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沈士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書記官陳景源E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