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55號原告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自強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 律師
李榮唐 律師 蘇傳清 律師原告與被告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4,297,3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1,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
書記官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