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建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建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審建字第12號原告鎮遠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明山 被告科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君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訂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7,16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6,636元,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
102年12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
書記官吳翊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