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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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406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代理人 葉元昌 債務人國仟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黃陳密 人之1債務人 黃劉百合 債務人 張黃淑惠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國仟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黃陳密、黃劉百合、張黃淑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本件請求依新臺幣計價之依據(按民法第202條規定,以外國通用貨幣給付時,僅債務人得選擇按給付時給付地之市價,以中華民國通用貨幣給付,而債權人並無此一權利。而本件依所附證據資料顯示,本件計價單位為歐元、美元而非新臺幣)。
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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