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花簡字第7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花簡字第735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妤珊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9年9月13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與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被告「 蕭妤姍 」部分,應更正為「蕭妤珊」。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與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被告姓名「蕭妤珊」部分,原判決誤載為「蕭妤姍」,顯係誤寫,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自應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劉柏駿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