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8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833號債權人 張周裕 債務人 陳怡 債務人 鄭美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八日止計三十九個月之違約金新臺幣肆拾陸萬捌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