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40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40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4083號債權人 蘇世宸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冠伶陳浤睿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是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僅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債權人所提出之證據,仍難信其主張為真時,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陳冠伶邀同債務人陳浤睿於民國110年6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0萬元,由債權人將上開借款匯入債務人陳浤睿之金融帳戶內,雙方並約定自借款時起債務人按月連帶還款11,000元,共分10期清償。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現尚積欠75,000元未清償,為此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75,000元,及自110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語。債權人就其主張之事實,雖提出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及郵局匯款單照片為證,然通訊軟體LINEAPP之對話記錄非為實名認證之資料,並不足以作為釋明之文件,另匯款單亦僅能作為債權人有轉帳至其他帳戶之證明,尚無從據以認定債務人有借款事實之存在。則本院尚難僅依債權人提出之前開證據,即推斷兩造已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並產生債務人應返還債權人所借款項之薄弱心證。綜上,債權人本件請求,顯未盡釋明義務,依首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王淨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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