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簡字第98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審簡字第9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審簡字第98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薛國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1364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經訊問後自白犯罪,本院裁定改行簡易程序(103年度審易字第1500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薛國棟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捌枚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方法並其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加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薛國棟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2級毒品罪。爰審酌被告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後坦承不諱、所持有之毒品僅係殘留些許且無法秤重之殘渣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併其折算標準。另扣案之殘渣袋8枚,因送驗確有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反應,復量微無法秤重析離,係查獲之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均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李宇銘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呂政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湘雯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毒品罪)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3年度偵字第11364號被告薛國棟男0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樓-0居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樓-0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薛國棟於民國103年2月中旬某日,在臺北市○○○路之欣欣戲院,以新台幣一千元之價格,向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細漢仔」(台語)之成年男子,購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欲供己施用。嗣於同年3月2日23時30分許,在臺北市○○區○○街、成都路口為警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8袋。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薛國棟於警詢及本署偵訊中坦承不諱,並有扣案毒品殘渣袋8袋在卷可資佐證,而前揭扣案毒品經送鑑定後,檢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醫務中心103年3月1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書附卷可稽,被告罪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2級毒品罪嫌。扣案殘渣袋,併請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
檢察官李蕙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書記官黃麗玉附錄本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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