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勞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勞訴字第18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謝清昕 律師
丁○○被告集英營造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許朝昇 律師被告交通○○○區○道○○○路局北區工程處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陳進會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一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
書記官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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