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交重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6號原告 石楷民 訴訟代理人 王清白 律師
張又勻 律師被告 朱立偉
朱紹禮 吳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交簡字第62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朱立偉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石楷民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鄭貽馨法官許乃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蕉杏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