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1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1401號債權人 許晉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姜漢明 (原名: 姜成緯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姜漢明(原名:姜成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新台幣1,195,644元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