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再字第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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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聲再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再字第20號再審聲請人三莊金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正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惟民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再審(支付命令)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19日本院109年度再字第
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再審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
9年12月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業於109年12月7日送達予聲請人,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足稽,依前揭規定,其再審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書記官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