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0000甲000.兼法定代理人0000甲000.被告乙○○上列當事人因被告乙○○妨害性自主罪刑事案件(99年度訴字第1060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潘曉玫法官張恩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舜民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