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23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8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減刑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文達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