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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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被告 曹雅鈴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
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1年11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89頁)。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90至92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書記官陳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