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履行離婚協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訴字第1號原告 蔡清平 被告 張志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不合程式,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22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1年11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是其起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大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書記官郭雅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