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聲字第1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聲字第1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13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由查本件受處分人甲○○前犯竊盜罪,經本院民國95年3月29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並由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民國95年8月
28日先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1年6月,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前來,本院覆核無異,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黃憲文法官黃仁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書記官林家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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