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交上易字第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97年度交上易字第6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交易字第818號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3012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97年7月4日收受原審法院命補提上訴理由書之送達,有寄存送達證書可查,茲竟至97年7月24日仍未予補正。
二、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
367條前段、第372條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郭玫利法官李政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書記官吳福連